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沿革:
1997年,國家頒發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》規定。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飯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。
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,必湎按規定向睫毛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,取得批準文件后,方可生產和銷售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無批準文件的產品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,公布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瘊定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國務院決定對:供水單位衛生許可(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)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(衛生部、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)行政審批項目保留。
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》和衛生部的有關規定,對列入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》的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。對已受理,但未列入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》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,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不予發放衛生行政許可批件,并做好相關的解釋工作。已獲得衛生行政許可批件,但未列入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》的產品可繼續使用衛生行政許可批件,衛生行政許可批件到期后,原批準機關不于再受理該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待續申請,并注銷衛生行政許可批件。